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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湖南首例!破产案件使用支付令追缴股东出资
  发布时间:2024-07-26 17:45:28 打印 字号: | |

为防止对方违约,双方在签约时往往会约定高额违约金。近日,湘潭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转让厂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几年前,刘某与王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将湘乡某处厂房以350.8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分阶段支付买卖合同款项,否则将支付20%的违约金。同时,刘某应保证土地、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并处理好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在王某接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厂房唯一进出路遭到周边村民堵路,双方就转让合同的余款25.8万元及高额违约金70万元是否应支付发生了争议。

湘潭中院法官接案后,发现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而该案处理妥当与否,直接影响当地企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稳定发展,承办法官坚持调审结合,庭前、庭后多次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倾听诉求、梳理案情,并多次现场勘查,走访村委会及堵路村民了解真实情况。“刘某,因为你之前未与村民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导致村民堵路,王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王某没有按期付款,并不是他的原因。”最后,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王某不需支付刘某高额违约金70万元,他当场向刘某支付了20万元,并约定由王某与村民协商完毕后,向刘某支付合同尾款58000元。至此,长达两年的纠纷矛盾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来源:http://photo.china.com.cn/zhuanti/2024-07/10/content_117300909.shtml
责任编辑:新闻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