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赵某钱、张某泉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湘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二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2024年3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赵某钱、张某泉向湘江水域增殖放流价值6812元、6801元的鱼类,以修复渔业资源和湘江流域生态环境。
2024年6月3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在湘潭市十六总码头湘江水域附近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赵某钱、张某泉两名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现场放流鲫鱼、鲤鱼、草鱼、鲢鱼、鳙鱼等鱼类共计15万余尾。
近年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紧密结合湖南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需求,把审判执行摆在核心位置,以司法力量守护优美环境,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湖南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