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级机关统筹进行的专项行动,提升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民警周某和辅警王某在某赶集市场一带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开展劝导工作。
在巡逻之际,他们发现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郑某正推着一辆摩托车准备驾驶。周某立即上前告知其驾驶摩托车需佩戴安全头盔,后发现郑某的摩托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牌照,遂口头告知郑某,要求其停下配合交警调查。郑某因害怕被处罚而逃跑,在逃跑途中不慎摔倒。周围居民陆续到现场围观,甚至因不满交警的执法行为而指责、辱骂交警。
被告人李某明知周某、王某是正在执法的交警仍对他们进行口头辱骂,还多次用拳头朝周某挥打,有一拳打到周某的左上臂。期间被告人李某情绪激动,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小石头准备打交警,被围观群众及时制止。明知是交警执法现场,被告人黄某到达现场后拄拐棍追打周某,两次在地上捡起小石头朝周某砸去。周某因躲避及时未被砸到,王某被砸中头部。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考虑到两被告人事后均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李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故对被告人黄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被告人李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一)》新增袭警罪,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定罪,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安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尊严。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人民警察执法权不容侵犯。在人民警察执法时,请多一份理解与配合,如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切勿一时“脑热”,暴力抗法,却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