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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法院:裁判文书新举措,以案释法护营商
作者:傅卓明  发布时间:2023-05-06 16:3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塘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而该案的裁判文书推出了新举措,有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海某文化公司在2016年委托特约摄影师和设计师关某创作完成了系列摄影作品、背景作品及其最终合成作品,协议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全部实体权利和著作权法规规定的全部权利归该公司所有,并在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

而后,该公司发现一家淘宝店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系列中的14张作品作为主图和详情页,并以2.88元的价格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作品,库存近998件。经淘宝公司披露,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居住于湘潭某地的陈某,遂向岳塘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经法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某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了陈某赔偿上海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岳塘法院将在今后的裁判文书的末尾处,统一写明:“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这是岳塘法院在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彰显司法温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又一有力举措。下一步,岳塘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保护创新、支持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贺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