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嘉豪)“法官,我想清楚了,我会主动腾房的。”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案件,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下,被执行人胡某愿意主动腾空门面,“强制腾房”变成“主动腾退”,有力维护企业胜诉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2019年6月,某公司与胡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胡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某公司遂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欠缴租金并腾空门面。判决文书生效后,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腾空门面,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某仍无动于衷,执行法官遂组织法警到门面传唤被执行人胡某。
次日,胡某来到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起初,胡某情绪较为激动,执行法官细心安抚,并告知其强制腾房的法律依据,向其释明拒不配合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耐心劝说胡某腾房。
通过执行法官悉心释法说理,胡某也开始袒露心声,称他就是赌气冲动才没有去履行。经过长达数小时的调解,最后胡某主动缴付了欠款,并表示会在一日内主动腾退门面,三日内清空交还至某公司。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雨湖区法院将始终秉承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赋能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有以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莫让冲动毁了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