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送锦旗
故事从2018年3月8日说起,吴某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河东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工程劳务事项签订《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带领农民工随即进场施工。2019年8月,工程竣工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吴某支付了部分工程劳务款后不再肯支付剩余款项,剩余尾款系吴某和众多工友的劳动工资,许多家庭急等工资补贴家用。
三年来,吴某带领工友多次往返湖南与贵州,踏上艰难的讨薪之路,部分农民工讨要工资无果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吴某为垫付劳务队各班组的劳务工资已举债累累,家庭濒临破裂。2022年9月,吴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吴某需先交付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支付工程劳务款。吴某多次到税务局请求开具增值税专票,却被告知个人无法开具建筑企业专票,但建筑公司仍坚持要吴某先履行义务才肯付款,吴某赢得了官司后仍无法拿到工程劳务款。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吴某今年1月中旬遂向湘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后,了解到吴某及众多工友的困境,迅速研究案情,寻求解决的办法。该案影响吴某权利实现的症结是,仲裁裁决为吴某设定了先义务,而该义务是吴某无法完成的,这个问题也成为执行的一大障碍。为了不增加当事人诉累,迅速解决吴某及众多工友的困难,执行法官全力以赴做协调工作,经过多轮反复沟通,特别是向被执行人晓之以理,仲裁裁决为吴某设定无法完成的先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执行法官认为时机成熟后,又及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协调,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反复做工作,背靠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增值税专票由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开具,应由吴某承担的税费在应支付的剩余款项中扣除。和解协议签订后,在执行法官督促下,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主动向湘潭中院支付150万元执行款。
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2月23日,吴某来湘潭中院办理领款手续,满怀激动地紧握执行法官的手说,感谢法官能急民之所需,解民之所忧。至此,这桩长达三年多的民事纠纷,在我院立案执行一个月时间内顺利解决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