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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作者:曾毅  发布时间:2022-02-23 15:34:51 打印 字号: | |

2022年2月22日,湘潭中院民一庭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当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湘潭中院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

开庭现场

 

据了解,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被告不服判决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情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以独任方式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湖南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与上诉人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签订《设备订购合同》,随后,被上诉人按约交付设备,但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一直拖欠196800元设备订购款。在多次催收未果后,湖南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遂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十日内支付设备货款及违约金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立案后,经民事审判第一庭承办法官阅卷,发现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遂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适用独任制审理。经过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货款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同意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随后,承办法官迅速签发法律文书并送达,该案迅捷结案。


法官释法:

新民诉法中规定的二审独任制,既对独任法官充分放权,确保释放制度活力,又坚持底线思维,强化二审监督制约,是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湘潭中院准确理解独任制扩大适用的立法意图,根据案件情形和当事人选择,科学精准适用审判组织形式,严格把握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及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缩短了审理周期,节约了审判资源,满足了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新民诉法适用之普法宣传(一):二审独任制审理

1.二审案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案件范围仅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或“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二是前述两类案件同时应当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标准;三是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还需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二审案件独任制的排除情形

二审案件独任制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六种情形不得适用二审独任制(法条附后)。该条文通过排除适用独任制的方式,合理调整审判布局,确保“简案快办、繁案精审”,促进案件审理提质增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3.二审案件独任制的程序转换

一是二审独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程序转换。二是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成立亦应当进行程序转换。通过加强对审理程序转换的监督,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新民诉法适用之普法宣传(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责任编辑:贺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