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陶琛 通讯员 董玉娇 张海兰)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4名电信诈骗的“帮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吴某(已判刑)受雇于上线并通过“蝙蝠”、QQ聊天工具接收上线指令,邀集被告人傅某某、谭某、喻某某、何某某将自己和他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线用于资金过账,并从中获得利益。傅某某提供银行卡14张,资金转账数额达1467336元;谭某提供银行卡4张,资金转账数额达1356831元;喻某某提供银行卡5张,资金转账数额达1337965元;何某某提供银行卡4张,资金转账数额达5710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何某某、谭某、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进行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