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某银行与谭某、刘某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谭某二人在合同项下的最高借款额度为12万元。该银行为谭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刘某作为谭某配偶在该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日,谭某二人与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二人名下的房产为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该银行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利证明。2018年,谭某向该商业银行的借款到期后,因谭某二人一直未偿还欠款且下落不明,该银行向岳塘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谭某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该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八万余元,确认该银行对谭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因谭某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方调查,未能查询到谭某二人其他财产信息,法院遂决定拍卖、变卖谭某二人抵押给该银行的房产。经过三次挂网拍卖,该房产终于成功变卖。因谭某二人仍是下落不明,为按期交付房产,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强制腾房。2021年5月13日,在执行人员见证下,搬运工人陆续将谭某家中家具及衣物等物品全部清空,并由执行人员在场将所有财物登记造册运送至仓库保管后,腾房工作结束。随后法院为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按期交付了该房屋,本案也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则是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岳塘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