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谢韬、易英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谢韬、易英纠集被告人陈兵等人以小额信誉贷的名义,开始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放贷讨债活动。该组织长期在湘潭、衡阳地区实施“套路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先后对364名被害人实施了“套路贷”相关犯罪活动,形成重大影响。该黑社会组织经查实的犯罪共计114起,被害人达105人,其中诈骗96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4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起、非法经营1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起,违法犯罪获利1461万余元。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九项罪名,对被告人谢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九项罪名,对被告人易英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2名团伙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分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对谢韬、易英及其湖南金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61.332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谢韬、易英及其湖南金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给被害人的贷款本金,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易强、陈葵、胡成芳等22人违法所得共计4,207,582元;对被告人高宪出借给被告人谢韬、易英及其湖南金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害人已抵押、过户的房产依法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