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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
作者:郑涛 李丹洁  发布时间:2020-04-17 11:45:44 打印 字号: | |

4月16日下午,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拒执罪当庭宣判。

被告人黄某辉与黄某定存在经济纠纷,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湘03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8年7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黄某定申请强制执行,因黄某辉拒不履行判决,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决定于黄某辉采取司法拘留。

当日,黄某辉家属退还5000元给黄某定,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黄某辉承诺还款,因黄某辉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2018年12月17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再次对黄某辉决定司法拘留,2018年12月28日,黄某辉再次承诺还款,其家属部分还款并签订还款计划后解除司法拘留。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黄某辉银行账户共收到工程款78890元,其中黄某辉收到某维修款46263元后,只支付了28000元给黄某定,剩余的18263元工程款均未按照规定申报,自行挪作他用,并且多次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逃避执行。

后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辉家属将所有剩余欠款以及诉讼费共计88000元支付给了黄某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黄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遂当庭以被告人黄某辉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此案适用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后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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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