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法官,衷心感谢您们秉公办案,为我讨回公道,疫情期间,不方便当面感谢,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用快递寄给您,请您收下!”。当事人宋某在电话中激动地说。
2月17日下午,市中院民二庭戴庭长收到一份快递,拆开快递,一面红彤彤金灿灿写着“司法为民、秉公办案”的锦旗跃入眼帘…
2019年12月,市中院二审审理了韶山某商业银行与谭某、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年7月,谭某在该银行贷款3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1月10日,担保人为宋某。谭某在放贷当天将贷款经中间人偿还了谭某在同年2月向该行贷的30万元。贷款到期后,谭某无力偿还。韶山某商业银行遂到法院起诉借款人谭某和担保人宋某,请求法院判令二人一同偿还贷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谭某偿还贷款,宋某承担连带责任。宋某以涉案贷款系借新还旧,且韶山某商业银行未向担保人释明,担保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民二庭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一、二审,最终人民法院查明涉案贷款系借新还旧,且银行未向担保人释明,从而作出谭某承担还款责任,宋某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