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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优惠政策清单
作者: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19-12-12 10:22:49 打印 字号: | |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当地同类人员日均工资水平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每日不超过500元。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A4纸每张0.5元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复制工本费。

 

优惠政策

1.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5.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6.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报(办理)程序

1. 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申请减、缓交诉讼费的,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决定准予减、缓交诉讼费。

2. 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减半或退回诉讼费的,由当事人提交退费申请、相关法律文书以及预交费票据,法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批并将款项退回法院指定账户,再由法院退回当事人账户。


文件依据

收费项目依据文件:

财综(201247

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令)

财行(2003275

湘价费(2007154

湘价费(2009164

湘价费(201280

湘发改价费【2017493

优惠政策依据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令)


 

 

 

 

 
责任编辑:贺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