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从韶山某建材店购买装修材料欠下货款4500元未还,经多次催告无果,韶山某建材店将何某起诉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何某愿意在中秋节前付清货款。到期后,被告何某并没有自觉履行,建材店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执行案卷后,立即对何某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额较小,执行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真正不可调和的矛盾,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应该是遇到了难处。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执行法官先是把被执行人单独拉进了谈话室:“买卖货物本应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店家考虑到了你的难处,同意了延迟支付货款。如今已经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你仍然没有主动履行。做人要守诚信!”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几日后,何某通过微信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剩余货款,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韶山法院不论执行案件标的大小、执行难易程度,对所有执行案件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巧用“讲事实、摆道理”的温和方式与冻结、查封、拘留等强制措施相结合,突破一个又一个的案件难关,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