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剑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孟江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唐海军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勇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森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岳塘区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剑雄、郭尹、孟江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高新区娱乐场所、餐饮场地等公众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岳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剑雄纠集被告人孟江伟、郭尹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湘潭县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海军、张勇、刘森林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区域范围的KTV等公共场所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海军、张勇、刘森林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海军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