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市中院开庭审理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诉湘潭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湘潭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处于废弃状态,矿井裸露、原矿石裸露堆砌在矿区。矿井口有多处溢水外排,下雨时雨水冲刷矿井及矿石,流入附近农田。原告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2017年在查阅当地环保部门有关水质的监测情况后,将被告矿区附近水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化验,化验的结果显示水库水样锰超标,PH值呈酸性,流入水库库尾的水严重锰超标,对矿区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2017年12月7日,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下达了《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被告于2018年3月7日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但被告未予履行。
为明确被告矿区对附近环境的污染情况和污染修复费用,湘潭生态环保协会在获得被告矿区附近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相关数据后,委托环境方面专家做出修复方案。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60日内填实矿井所有井口、治理边坡、恢复地貌和植被,防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将矿区周边环境恢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被告法定代表人石某对环境违法行为无异议,但对检测程序、检测结果及修复费用提出异议。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