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乡市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人身损害赔偿引起的执行案件。申请人45000元执行款项终到位,在案件执行结束的同时,也让贫困户家庭感受到了司法温暖。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原告丁长春(系湘乡市梅桥镇人)经被告王立明(系湘乡市白田镇人)雇请到湖北武汉辉玲公司承包的大楼做钢筋工,被一根从四楼坠下的钢筋插入右脑,而后住院治疗。2002年4月在伤情未愈的情况下与施工方签订了伤残补助协议,并回到老家修养,四个月后频发癫痫,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癫痫,索赔无果后,受害人丁长春对两被告提起诉讼。2004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湖北辉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丁长春赔偿16416.36元,被告王立明赔偿61166.82元。但被告人王立明的款项一直未能到位。因申请执行人丁长春与被执行人王立明均处于我市辖区内,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多次执行未果,遂将本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长春因生活困难(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加之案件10多年未执行到位,多年上访,当地乡镇感到十分棘手,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该院主管执行的胡双湘副院长听取情况后,果断表态:湘乡法院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急群众之所急,勇于担当。当即主动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取得联系,接受本案的委托执行,并组织精干力量承办此案。
2019年6月4日,湘乡市法院接受委托依法对此案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立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被执行人王立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查封王立明名下房产,2019年6月28日执行法官召集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王立明前几年受过伤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家中条件确实比较困难等实际情况,经执行法官与案件双方当事人不断沟通调解下,最终两人以赔偿45000元并一次性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人王立明将款项交付完毕。随后,梅桥镇党委政府、梅桥村负责人及申请执行人丁长春一并给湘乡市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