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湘潭5月22日电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陆 义)今天,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一非法采矿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平因犯非法采矿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另一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另追缴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平违法所得155万余元,追缴被告人彭某强、吴某非法所得32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平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在湘乡市石狮江流域潭市镇新石村河段采用在河道内和毁损河堤、农用地方式非法采砂,非法获利125万余元。2017年6月后彭某平退出采砂,彭某强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为逃避打击处罚,2017年10月,彭某强行拉拢湘乡市潭市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吴某,邀吴某合伙投资购买挖机共同赢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石狮江流域潭市镇新石村河段非法采砂,并要求吴某为其非法采砂通风报信。被告人吴某在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该砂场进行检查和查处时,多次给彭某强通风报信。
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平、吴某等人非法采矿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5.96亩,造成其中4.89亩农田无法恢复。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平以湘乡市潭市镇村民曹某挖砂越界为由,纠集彭某、彭某湘等人将曹某、彭芳某殴打致伤。经湘潭市东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彭芳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经调解,由被告人彭某强一方赔偿曹某、彭芳某3700元。被害人曹某、彭芳某对彭某强、彭某平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平、吴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受刑事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