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副食品批发部的执行和解协议正式生效。
2017年9月12日,原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副食品批发部诉被告黄某某等五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我院立案,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死者马某某系五被告直系亲属,2015年5月26日,马某某驾驶单位车辆到湘潭市雨湖工楠竹山配送货物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6)湘03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马某某与原告某某批发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批发部不服,提出上诉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3民终148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的1460号民事判决。2017年2月16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潭工伤认字(2017)029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某为因工死亡。湘潭市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潭雨劳仲案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五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76880元、丧葬补助金2395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93100元并从2017年9月起按照3500元的标准向四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该四人丧失领取条件为止。因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由于原告不履行判决,2018年11月8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协调,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并无可查封财产,在采取司法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分期支付执行款并先缴纳二十万元工亡补助金。
一家五口,老老小小,痛失亲人,失去家庭支柱,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是我们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