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清)为准确适用法律,及时依法审理该类案件,湘潭市中院近日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纠纷受案问题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分案规则,对全市法院受理涉及配租条件、租金缴纳、住房腾退、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的公租房租赁纠纷,是按民事诉讼受理还是按行政诉讼受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市岳塘区法院就依据该规定审结了一起同类案件。
2015年1月31日,原告某房产管理所与被告周某签订《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原告将坐落于岳塘区某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被告使用,月租金73.70元。2017年2月,被告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0月,市房产局在查实该情况后,书面通知被告,其已购买自住房屋,故不再符合享受公共住房保障的条件,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告某房产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也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被告应在收函后30日内腾退房屋,结清房屋租金。被告未在这一期限内腾房并拒缴房屋租金,某房产管理所、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保障民生,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被告周某已购买商品房,按国家相关规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资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公租房并结清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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