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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日报》:“不但要审结案子,还要化解矛盾”
一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审观察
作者:刘建强  发布时间:2018-11-19 11:13:57 打印 字号: | |
  一起看似简单的小案子,经交警、司法行政部门和一审法院多次调解,反复做工作,均因双方情绪激动、矛盾难以调和,一直未能解决纠纷;但该案在二审过程中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三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

  案件审理能否做到让所有当事方满意?法官如何化干戈为玉帛?11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迪文开庭审案,为全市法官上了一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示范课。

  院长开庭 网络直播

  上午9时,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随着法槌“咚”的一声敲响,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的是上诉人钟某斌与被上诉人李某光、某保险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的案情是:2018年4月7日,李某光驾驶的小型轿车由万达西路左转进入万达停车场时,与直行的钟某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斌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光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斌无责任。该案经岳塘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4556.12元,李某光赔偿钟某斌1663.32元。

  钟某斌作为一审原告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他提出了五项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增加支付6天门诊观察期的误工费1332.9元,共计37天的护理费4699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公休假、住房公积金及衣服损失合计3107.51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钟某斌没有聘请律师,孤零零地坐在法庭左边;与他相对的被上诉人席位,则坐着被上诉人李某光,以及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夏某杨,他是该公司的法务部主管。一件不大的案子,法院并没有减配审判团队:审判长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迪文担任,审判员是陈立兵、张雪强两位法官,审判台前则坐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按照“湖南法院千场庭审直播暨院庭长开庭月”的计划,当天上午,共有4场院庭长主审的案件在湘潭中院各个审判庭开庭,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新浪司法频道进行同步直播。

  上诉增加请求,庭审两陷僵局

  国人常说“以和为贵”,对簿公堂实在是没法子才做的事。作为一审原告和一审胜诉一方,钟某斌为什么要再次将对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看似标的不大,但这样的案子走到二审,往往也是最难审理的,因为官司打的已经不是证据与事实,而是一种情绪。

  在庭审准备阶段,审判长核对了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审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审判长特别强调当事人要如实陈述事实,不能提供虚假证据。

  “本来是件小事,主要是对方的态度不好,调解也不来,我只能上诉”,上诉人钟某斌是一名80后小伙,在某大型国企工作,他说,这起事故不仅让他受到伤痛折磨,还失去了晋升的机会,而李某光在他住院期间不仅没有看望或表示歉意,还发信息称他是“碰瓷”,让他很受伤害。

  “我本来就不该承担全责,”李某光也有情绪,他说交警的责任划定不公平,而且对方还威胁他“要把你撞伤也去住院”。“这是气话”,审判长及时制止了争吵的升级,并指出,事故认定书已经一审确认有效,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上诉,因此不属于审理范围。

  一开始,两名被上诉人坚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上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庭审似乎陷入了僵局。

  “你们认为上诉人的五项请求要全部驳回吗?”审判长让上诉人继续提交证据,陈述主张权利的原因,也听取了被上诉人的辩解。庭审按照一种平静、舒缓的节奏进行,法官给了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时间、理性表达的机会,却没有放任情绪的宣泄。

  被上诉人对于钟某斌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都没有异议,但对于其他损失不认可。审判员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由二审法院对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一并审理?两名被上诉人都答复“不同意”。庭审再次陷入了僵局。审判长只得宣布,“被上诉人不同意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本院二审时进行合并审理,因此,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果双方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钟某斌应另行起诉。”

  峰回路转,三方同意调解

  “这里我要释明一下”,审判长再次释法,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钟某斌应该将诉讼请求在起诉书里列明,在一审时也可以当庭增加,但他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过,新的司法解释允许二审时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一并审理,这是本着化解矛盾、减少诉累的考虑。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审判长建议被上诉人再次慎重考虑是否同意一并审理,争取做到案结事了。

  两名被上诉人仍然不接受一并裁决,但同意法庭就前两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皮球被踢到了上诉人一方。“精神损失费我是气不过才提出的,”钟某斌说,他没有请律师,其他的费用也不知道能不能算。他主动做出让步,新增的四项费用放弃,误工费和护理费可以调解。

  达成可以调解的共识之后,在金额上各方也不再纠缠,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一方主动提出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4000元,上诉人欣然表示接受。

  判后答疑,让各方深受教育

  “开庭效果很好,钟某斌你赢的不是钱,是公平”,再次回到法庭,审判长廖迪文认真进行了判后答疑。

  “从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角度,这起纠纷完全没有必要走到这一步,各方都有教训”,廖迪文分析了打官司给各方增加的金钱、时间成本,认为此案完全可以在一审,甚至在交警部门就可以调解。他说,打官司是公民的权利,但法院除了依法公正判决,还要尽力化解矛盾纠纷,“要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不能走形式、走过场”。

  廖迪文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深化以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制度,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12时10分,随着审判长廖迪文再次敲响法槌,交通事故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一件纷争不断、矛盾交织的民事案件在合议庭的耐心调解下最终案结事了。

  “审判长的释法让我明白了道理”,钟某斌说,他的起诉书、上诉状都是自己写的,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没有及时提出全部诉讼请求,经审判长释法后,所以二审庭审时不想再纠结,临时放弃了四项请求,“通过这次庭审,使我更了解法律程序了”。

  “法庭很公正、合理,我能够接受这个结果”,被上诉人李某光表示,没想到一点小事情闹得这么大,自己的教训是,在交警作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不能太马虎。

  “预想的结果是判决,没料到能调解成功,”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杨说,庭审过程中的释法让自己收获很多,今后工作中尽量多调解,少诉讼,以真诚的态度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