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日,湘乡市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戴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偿还了本金35万元,尚有余款15万元及利息未归还。2016年6月22日,湘乡市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朱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16年10月28日,湘乡市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辜某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1日,湘乡市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张某某本金86.3847万元及利息。上述案件执行后,刘某某为规避上述判决的执行,恶意串通他人,将名下经营的湘乡市某宾馆、某足浴40%股份等财产以虚假方式转让,其在向湘乡市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时,对上述财产均隐瞒报告。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刘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0月9日湘乡市检察院向湘乡市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刘国文分别与涉案申请执行人戴某某、朱某某、辜某某、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湘乡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其以虚假方式转让财产,且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