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到法院缠访闹访、殴打法警的向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1996年5月,向某某于进入新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后患有煤工尘肺,经湘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4级伤残。向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新源煤矿形成争议,于2007年1月25日,向湘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湘潭县劳动仲裁委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申请人向某某与被申请人新源煤矿之 间的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津贴、工伤认定费、医药费、交通费、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等合计16.88万元;申请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调解协议达成后,新源煤矿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4年1月,向某某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仲裁调解书无效,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之后,向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等。
今年8月6日,向某某以要求重审该案为由,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窗口和办公楼大门处,大吵大闹、冲击大门、殴打抓伤法警,严重扰乱法院审判秩序。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向某某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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