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对我市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联合信用惩戒主体履职评分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12 16:20:05 打印 字号: | |
  我市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单位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主体责任或协助执行义务。对责任主体作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对象履职考评打分制订本细则。

1、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中,责任主体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每起扣0.1分。

2、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或在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的,对主管单位按发生每人次扣0.1分。(责任部门:市旅游外事侨务港澳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体广新局)

3、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的,按发生每人次对主管单位扣0.1分。(责任部门:市旅游外事侨务港澳局)

4、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按发生每人次对主管单位扣0.1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5、未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的,每人次扣0.1分。(责任部门:湘潭保险行业公司)

6、未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的;未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的;未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未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的,每案扣0.1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7、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行为不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每案扣0.1分。(责任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8、对责任主体的扣分,累积不超过2分。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