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执行人唐某某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雨湖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止)。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予主动履行,于是刑事审判庭于12月27日移送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是承办法官于5月17日对其下发了(2017)湘0302执1995号限制消费令。在这期间,由于被执行人想趁着放假期间回老家广西,可是不能购买车票回家,于是就主动联系到了法院,要求上交罚金。
什么叫限制高消费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消费期间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止。如你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须而进行上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官有话说
自2018年5月以来,雨湖法院执行局对所有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均发出限高令,共发出限高令1400余份,可自动履行的仅64人。为促使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义务,我们将“开门”发动社会力量,如举报有奖,通过社会监督形成强大合力来约束“老赖”们;一旦查实其有高消费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树立“限高令”的权威,让“老赖”们如过街老鼠无所遁形,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