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人民法院公开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公开渠道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执行曝光台等。
人民法院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承办法官;
(四)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内容;
(五)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信息而没有公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的信息。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公开信息程序。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驳回其请求。
第四条 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核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或者通知有关单位纠正。被执行人认为公开的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