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6月8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汤俊 陈力羽 通讯员 尹静)近日,市民罗女士向湘潭在线《民情在线》栏目反映,她和丈夫从事手机销售,因为卖了一根十块钱的手机自拍杆,被一家公司起诉侵权,要求赔偿六万多元。事情真是如此吗?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罗女士说,她和丈夫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杏路上开了一家手机店。2017年7月31日,一名男子来到店里,想要购买手机自拍杆。“我们店里的自拍杆都是之前搞开业活动,做为赠品送给顾客的。”罗女士说,架不住这名顾客的再三要求,最后在仓库里找到一支橙白色手机自拍杆,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对方。“当时我还想,这个顾客好说话,也不还价。”
几个月后,罗女士丈夫收到了一封法院的传票,上面的内容,让他们全家慌了神。原来,2018年1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以侵犯专利权为由,把罗女士的丈夫邹先生作为被告,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上写着:“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经调查,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自拍杆’商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420522729.0完全相同。”
起诉状中,原告源德盛要求被告罗女士的丈夫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1800元,维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交通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除开罗女士,湘潭还有另外二十多家数码店同样因为卖了这款手机自拍杆,成为了被告。“我们这次一共起诉了湘潭30家商铺,起诉金额150万元。”源德盛原告代理律师傅巍巍说,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厂家专利的有效性,维护原告产品的销量。
日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源德盛状告商铺侵权的系列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择期宣判。
针对本案,记者也采访了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杨巧律师。杨巧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原告应该提供产生实际损失的证据。” 杨律师也提醒广大商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进货,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侵权纠纷。
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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