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乡市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离婚后引起的财产纠纷案。此案中的协助义务人韶山市某单位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不仅要承担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还被法院罚款20万元,相关负责人对法律的无知从而吞下法律的苦果。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补偿安置费用13万元,负担诉讼费2910元。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协助义务人韶山市某单位没有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将法院要求协助扣留的征收款122388.00元发放给被执行人彭某某,韶山市人民法院遂向韶山市某单位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但韶山市某单位未在期限内追回,韶山法院遂对其罚款20万元。
后湘潭市中院指定湘乡市法院受理此案,湘乡市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4日裁定协助义务人韶山市某单位赔偿申请执行人左某某122355.00元,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了韶山市某单位。在接到法院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提起异议、复议的过程中,韶山市某单位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湘乡市法院在前期调查中也没有发现协助义务人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其仅有的基本账户已有一年多时间没有使用记录,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被动。
在“决胜执行难战役”的过程中,湘乡市法院执行人员详细梳理案件材料,发现韶山市某单位擅自支付款项所使用的账户是下属的一个临时机构--韶山某项目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组,但通过了解得知该指挥部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工作已完成,账户上否有钱还是未知数。2018年4月25日下午,湘乡市法院执行人员在银行查询韶山市某单位以韶山某项目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组名义开户存款情况时,发现账户上有存款600多万元,遂于4月28日上午将案件所涉标的款、执行费、罚款共计324124.00元划入了法院专户。至此,案件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