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文拒执犯罪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国文,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湘乡市山枣镇良山村第十一村民组255号。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我院查明:2015年7月1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国文偿还戴志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刘国文偿还了本金35万元,尚有余款15万元及利息未归还。2017年4月15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向刘国文送达(2017)湘0381执恢12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6年6月22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2016)湘038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国文偿还朱文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1月17日终结执行。2017年3月1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朱文伟的申请恢复执行,并于2017年4月15日向刘国文送达(2017)湘0381执恢6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6年10月28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2016)湘038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国文偿还辜玉莲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刘国文送达(2017)湘0381执10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6年6月1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2016)湘038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国文偿还张其香本金86.3847万元及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向刘国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刘国文为规避上述判决的执行,恶意串通他人,将名下经营的湘乡市友缘宾馆、陈武足浴40%股份等财产以虚假方式转让,其在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时,对上述财产均隐瞒报告,与其向法院书面提交的《资产资料清单》严重不符,导致上述民判决一直未能执行。
2017年2月22日,刘国文因拒不执行上述四个民事执行案件,被本院多次司法拘留,直至2017年5月17日转刑事拘留。
在本案审理期间,刘国文分别与涉案申请执行人戴志云、朱文伟、辜玉莲、张其香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三、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国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宣告判决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的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据此,2018年1月24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国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