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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奶的阵痛
---对中、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赵紫剑  发布时间:2017-08-03 17:54:14 打印 字号: | |

    孩子一出生就要靠喝母乳来维持初入社会的身体能量需要,而从母乳喂养转到其他食物摄取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有长有短,因人而异。但母乳到其他食物之间的断奶是有阵痛的,断奶后有一段适应期,这个适应期就是痛苦的时期,能力强的,短期就适应了其他食物。能力差的,则需要由母乳伴随其他有限食物慢慢成长。

    司改中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就是这种阵痛的体现。我国法院在2017年以前,基本是办案法官制作文书,然后交庭长审核,再由院领导签发。小到标点符号、语言文字的组织及法言法语运用,大到法律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庭长和院领导把关。而即使是层层把关,仍然有个别文书出现文字上的笑话,少数裁判文书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出现重大瑕疵。

   司改以后按照规定,员额内的法官有独立自主审批权,包括审签裁判文书的权利,不再需要庭长、院长层层把关。法官的习惯思维发生根本性改变,很多事项均须自已把握和决断,裁判后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枷锁套牢在身上。因此员额法官审理案件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感觉由然而生,精彩纷呈、极具个性的裁决文书必定时有展现。断奶后的阵痛由此产生,谁能尽快适应阵痛,谁就能更快屹立中国法治潮头。

    当然阵痛不单是员额法官的感受,必然也是国家法治进程的体现。因为每一位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代表的是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水平,而非法官个人。因此减少阵痛,尽最大努力缩短阵痛期,减少适应期对法制建设的不良影响,应该是司法改革中着重考虑的问题。

    第一应首抓员额法官培训。培训应当包含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政治理论素养培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法官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因此,加强员额法官素养培训,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是员额法官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二是业务能力培训。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发展的局限,现阶段我国法官仍然以法律专业大学生、院外调入的公务员、军转干部等人员组成,还谈不上专业化、精英化,加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减少了院、庭长监督、把关的环节,如果不系统地组织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瑕疵法律文书以及错审错执情形;三是社会实践经验培训。作为一名合格法官,只具有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当今社会组成结构复杂,各类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采用多元化办案方式方法是必然要求,因此社会经验丰富的法官处理案件更能驾轻就熟,更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应合理确定办案任务。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宏观要求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法官公正裁决,二是法官对所办理案件终身负责。因此对员额法官的考核也应当围绕这两方面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审判执行案件任务。人民群众对法官最大的期盼是公正,法官的公正体现在所办的每一案件,因而确定法官业绩优劣的主要标准只能是案件质量而不是案件数量。虽然有个体差异,但一个人的工作承受能力基本是恒定的,法官也一样,超负荷的工作量势必会影响办案质量,最终将对司法权威造成负面影响。 在民诉法规定的几类程序案件中,除开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以外,适用其他程序的案件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都不低。有的民事案件需要开庭两三次或两三天。这样算来,一个是员额法官一年办理100件简易程序案件,80件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案件是科学合理的。如果再增加工作量,基本上都必须挤占正常休息时间才能勉强完成。刑事诉讼程序亦可以比照以上工作强度确定办案任务。

    第三应配齐辅助人员。按照改革初衷和要求,员额法官带领一个团队开展审执工作。在审判部门,一案件从送达应诉通知,开庭审理至制作裁决文书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这些工作量的最低团队人员要求是1+1+1或1+2+1,即1个员额法官带1-2个助理及1个书记员。而在执行部门,虽然案件涉及申请人实体权益的实现,但岗位性质以程序为主,涵盖文书送达、财产查控、评估、拍卖、强制措施的采取等,人员配备必需达到1+1+1+1模式,即1个员额法官带1名助理1名法警1名书记员。

来源:湘潭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倩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