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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新常态,法院领导审大案
——陈喜桃故意杀人案在湘潭中院开庭宣判
作者:尹静/撰稿,曾毅/摄影  发布时间:2016-10-11 15:35:54 打印 字号: | |
  •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凯军任审判长
  • 庭审现场
  “被告人陈喜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0月11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内,随着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凯军敲响法槌,一件由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的故意杀人案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案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建军出庭支持公诉。

  经公开审理查明,2015年5月间,被害人徐某军因与童某某发生婚外男女不正当关系,向被告人陈喜桃提出离婚,但遭拒绝。此后二人分居并为此事多次争吵,夫妻关系恶化。2016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徐某军返回自家卧室后,被告人陈喜桃欲借结婚20周年之机与徐讲和以挽回婚姻,但遭徐坚定拒绝。当日7时许,见挽回婚姻无望,被告人陈喜桃趁被害人徐某军熟睡之机,持铁锤朝其头部猛击,并待其惊醒后,又持水果刀朝其手、背、胸等处捅刺,致其医治无效死亡。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上紧紧围绕公诉人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有关情节进行法庭调查,听取了控、辨双方关于定罪和量刑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并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陈喜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司法改革以来,法院领导带头审案,实现从“批案”到“审案”的角色转变,优化了法院的审判资源,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取消行政方式审批司法案件的有效举措,推进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规范化。今后,湘潭法院院长、副院长走上审判台亲自审案将成常态化。
责任编辑:尹静/撰稿,曾毅/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