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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5-12-28 15:29:58 打印 字号: | |
  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 272 928.65元,该决定已于12月28日送达曾爱云。

  该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 280.48元(4 284天×219.72元/天);

  二、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29 448.17元(941 280.48元×35%);

  三、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 200元;

  以上三项赔偿金合计1 272 928.65元。
责任编辑:湘潭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