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 272 928.65元,该决定已于12月28日送达曾爱云。
该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 280.48元(4 284天×219.72元/天);
二、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29 448.17元(941 280.48元×35%);
三、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 200元;
以上三项赔偿金合计1 272 92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