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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那把打开心门的钥匙
作者:李彦  发布时间:2015-09-09 08:29:56 打印 字号: | |
    “11万,一分钱也不能少了。”
    “抢钱啊?我未付的钱总共才不过7万,按照合同约定,你还倒欠我违约金呢!”
    这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第一起民事案件。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谭某支付工程款119200元,并有欠条为证。被告谭某不但认为原告所说严重不符合事实,还以其逾期完工52天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支付合同违约金78561元。
    我们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持不下。
    谭某称: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工资总价为251800元。2015年春节前夕,经张某再三要求,他在工程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出具了这张欠条。一个月后,他付了3万元给张某。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6000元质保金在工程结算两年后方可支付。工程每逾期一天,则扣除2%的款项作为违约金。现张某完工日期比约定日期晚了整整52天,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要求张某按合同赔偿违约金。
    张某则说:谭某付了3万元属实。但这笔钱是工程额外增加部分的款项,跟欠条上的数字无关。工程逾期52天也是事实,但究其原因是谭某未能及时提供相应建筑材料,怎能认定为他的责任?
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合议庭决定组织他们进行一次调解。
    我宣布了调解原则,并请他们提出各自的意见。
    “法官,我带着十几个人辛辛苦苦做了几十天呢。他们天天追着我要工资。这笔钱他要是不按数付给我,我就带着十几个农民工住到他们家去,吃他的,喝他的。”张某气呼呼地对我说。
    “我都没找你赔偿,你还好意思告我?”谭某冷言相对。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决定单独听听他们的想法。
    “我打的欠条是事实,他签的合同也是事实吧!再说,口说无凭,他说我给他的3万元是合同外另外增加部分的工资,还有工程逾期是因为我的材料不到位,那他有证据吗?有我的签字认可吗?”谭某先声夺人,随后又称,因为工程逾期,他在这个项目里亏损了20多万,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他坚决不认可所付3万元为增加部分的工资,并要求张某必须赔偿违约金。
    张某则表示,他可以让点步,但这毕竟是十几个民工兄弟的血汗钱,最少也得11万元。
    双方的差距这么大,是不是放弃调解,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法判决算了呢?不,找到那把打开心门的钥匙,也许才是最好的出路。
    我跟谭某聊起了他所从事的建筑行业。他说这个行业现在真的不容易,很辛苦,还冒着一定的风险。我便适时开导他说:“正因为如此,我想你更能体会这些民工的苦楚。他们日晒雨淋,还要时刻提防发生安全事故,赚几个钱不容易。工程增加部分是不是属实,希望你能实事求是。至于工程每逾期一天,则扣除2%的人工工资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确实是你们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但换位想想,这合法合情吗?”
    谭某沉默不语。他低着头想了一会儿,又说,这个工程他确实亏了不少钱,真的拿不出钱来支付这笔劳务工资了。我说钱没有了,可以赚回来。但我们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别人付出的劳动。谭某表示,他愿意再考虑考虑。
    在和张某交流时,我也请他认真想想,工程逾期这么久,他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半个小时后,我把他们再次请到一起进行协商。
    面对我的提问,谭某这次很真诚地回答说,工程确实有些变动和增加部分,由此可能产生了2万多元的人工工资。尽管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但他还是从良心出发自愿承认这一事实。但工程逾期也是事实,他希望张某也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次,两人的沟通不象之前那么充满火药味了。经过协商,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谭某自愿支付 张某劳务工资及质量保证金10万元,分四次于2016年9月前全部付清。
    看着这对“冤家”握手言和,我的心里有种说不出的畅快。这畅快,既源自于我身为一名法官的职业本能,更多的还是为那十几个民工兄弟的工资终于有了着落而感到高兴。
    我郑重地对谭某和张某说:“谢谢你们的相互理解,也希望你们今后注重加强与自己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既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随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着资深审判经验的合议庭成员张姐夸奖我这个审判长做得不错,我回答她:“亲,偶要跟你学的还多着呢!”
责任编辑: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