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胡某等5位申请人领到了被执行人拖欠了12年的执行款、
2001年3月2日上午10时40分,杨某驾驶一中巴车行驶至潭花线35km处时,因强行超车致使该中巴车翻入路边11米高的涓水河中,造成车内5位乘客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杨某当场逃逸。胡某等五位原告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某、何某、赵某、刘某、胡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59490元。
该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判决,胡某等五人于200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通过银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查无财产。法院又多次对杨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都无成效。一晃就是十余载,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经多次对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2014年3月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某在某银行有存款159490元,法院随即对该笔存款予以扣划。该案生效判决书上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已执行到位,但胡某等5位申请人强烈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杨某则认为:因交通肇事他已被判刑并已服刑,所以他不愿再对该案负任何赔偿责任,更别说延期履行利息。承办法官吴湘平三番五次的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三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
几次调解下来,吴法官发现申请执行人的心结主要在于杨某当年的逃逸行为,以此为突破口,继续动之以情,晓知以理的劝解双方当事人,最后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杨某再支付胡某等5位申请人每位一万元的延期履行利息,并由其朋友当庭代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