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主动与被告取得联系,通过教育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为女学生小英子讨回抚养费13800元。
今年9岁的小英子,就读于湘潭县某小学。2009年7月,小英子的父母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英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支付抚养费200元/月。离婚后,小英子母亲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向小英子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小英子只好把妈妈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方调查小英子母亲住址及经济状况,但小英子母亲一直逃避此事,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由小英子母亲支付小英子抚养费13800元(从2009年7月起计算至2015年4月);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状况,提高抚养费数额,由小英子母亲自2015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即按3600元/年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英子十八周岁,并小英子母亲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英子母亲将于近期回到娘家,随即迅速与村干部联系,通知小英子母亲到法院。经过法官对小英子母亲的严肃批评和法制教育,小英子母亲认识到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履行抚养义务,希望得到小英子的谅解,并主动将所欠的抚养费13800元交至法院。小英子近6年的抚养费终于讨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