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虞唐法庭圆满办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实,该案已经审理完结,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但让法官感到意外与欣喜的是,就在该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三天,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起结伴来到法院,称已经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希望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与易某某甚至当场交出赔偿金以表明自己主动履行的诚意与决心。该案的顺利办结,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该纠纷的起因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2014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易某某之子与被告陈某甲驾驶被告易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一同沿320国道由湘乡往双峰方向行驶,途径320国道成公桥地段时超过同向骑自行车的原告段某某,与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次要责任。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却发现了该案的几个特殊之处。首先,直接侵权人陈某甲系未成年人,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易某某在出借摩托车时具有主观过错;其次,该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与三者险,车辆投保义务人易某某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侵权人陈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者,双方当事人均系普通村民,家庭条件均不宽裕,加之肇事车辆没有投保,赔偿金的执行将会成为一大难题。同时,承办法官也看到,在原告段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易某某与陈某某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共50300元,可见两名被告认错的态度,实属可贵,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动员了各方当地村书记与亲友,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结案,可是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故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先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易某某与直接侵权人陈某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陈某甲系未成年人,被告陈某某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被告陈某甲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某告诉承办法官,这次之所以主动找到被告易某某与原告段某某协商,正是因看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儿子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犯了错误就应该承担起弥补的责任。被告易某某表示,自己的摩托车的保管确实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应该随意将摩托车借给未成年的儿子使用。原告段某某也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大家都不愿意看到,两名被告态度一直以来都很诚恳,此次能够和解,尽早拿到赔偿金,也是自己希望的。
承办法官看到三人的态度如此,当即制作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原告段某某当场接收了两名被告交来的赔偿金,该案至此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细心负责的工作态度连声称赞,表示感谢。
法官后记:目前,农村地区的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频发,作为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的购买用户,第一,一定要提高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警惕性,摩托车所有人不要随意将车辆外借,尤其不能借给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未成年人;第二,农村地区要提高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积极性,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的参与能够大大地降低自己的损失,同时更好地保障了对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