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领到执行款的刘某拿着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字样的锦旗来到岳塘区法院,亲手送给执行局副局长曾人海手中。
2006年1月10日,由于天冷,刘某在其工作的湖南省某建设总公司下的分支机构沥青接卸站从事重油装车过程中不慎从车顶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照片诊断结果为双脚粉碎性骨折。事后,仅仅是沥青装卸站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和5000元补偿款,被告湖南省某建设总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2014年2月10日,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损失程度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刘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岳塘区法院起诉,今年3月18日,经岳塘区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该公司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9449.98元。
由于赔偿金迟迟未支付,刘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岳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副局长曾人海接 手该案后,查阅了该案所有的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积极与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起初,该公司负责人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通过曾法官多次做工作,一方面动之以情,让他了解刘某现在艰难的生活情况;另一方面晓之以理,让他认识到拒不执行将会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发展和个人的生活均会有不良影响。最后,该公司终于愿意将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