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八点四十分出发,目的地深圳。下午三点十分回程,目的地韶山。12个小时,申请执行人被拖欠了三年的工伤保险赔偿一次性全部到位。
王某是湖南宁乡县人,2012年7月份在韶山一建筑工地务工时因工地设施问题受伤,事故经韶山市劳动仲裁委调解,施工方深圳某建筑公司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并约定了给付时间。可到了应当给付赔偿款的时间,被执行人深圳某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到了2015年4月份,王某在通过多种途径均无法拿到赔偿款后,向韶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了解具体情况后,韶山法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通过该建筑公司的官方网站联系该公司,并告知了具体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该公司。在等候了一段时间,深圳某建筑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义务。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该公司在深圳某银行上有存款后,法院立即通过系统进行了冻结款项,当天立即安排执行人员前往深圳将该款项扣划至执行款专户。
从韶山到深圳,深圳回韶山,前后12个小时,申请人追讨了三年的赔偿款一次全部到位。在领取执行款时,申请人王某紧紧握着执行人员,说到“韶山法院执行局神兵神速,将我自己努力了三年的事情一天不到就拿回来,感谢你们法院,辛苦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