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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颠覆我的想像
作者:曾慧红  发布时间:2015-07-20 15:26:49 打印 字号: | |
    司法体制改革,最近很火的一个名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邹碧华生前努力建立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让人们铭记他,也引起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最近媒体报道年收入千万的商建刚律师转行做法官,湖南高院40岁女法官严彩艳辞职当律师,司法机关与律师的双向流动似乎大幕已启。
    昨天看到微信朋友圈的法官们在圈里推荐一个律师,点开链接是他们单位一位已经辞职法官(现任律师)的名片。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已经超出我的想像。法官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这是早有明文规定的。职业禁止的行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下,某些观念似乎被颠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有种呼声,要求“取消曾任检察官、法官的律师任职回避 规定”,“律师任法官可以直接任,辞职法官做律师应不受一年律师实习期的限制”等等。
    某些辞职的法官已成为抢手的香饽饽,被某些律所、律师高薪招聘。一些律师、律所专做某个法院、某个法庭的业务,以前一直不得其门而入,招聘了这些辞职法官之后,就有了敲门砖,可以知道法院里面的一些门道,或者用来装点律所、团队的门面。
    这次司改,触动了太多人的利益,必将导致法律职业重新洗牌。法检骨干大量流向律师职业,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将有所下降。律师队伍受到巨大冲击,竞争力弱的新人将更加艰难,或者被市场淘汰。法检新鲜血液的大量涌入,将挤压“勾兑派”律师的空间,有可能在律师中形成一股与“死磕派”抗衡的力量。总体来说,律师队伍的实力将大大增强,地位也许会随之提升,检、法、律师这三家的联系更为紧密。
    按照司法改革的制度安排,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学者进入法检队伍,而不只是一两个人的特例,双方的流动一定是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平衡。在国外,法律共同体之间的流动较为畅通,已经具备成熟的制度,我们的司法改革则刚刚起步,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设计,理顺内外关系,实现优秀法律人才的双向流动。
责任编辑:曾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