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昏迷不醒一年植物人的妻子在湘潭县法院领取了62万元赔偿款,她双眼含泪哽咽地对法官说“我丈夫在医院昏迷不醒一年多,多亏湘潭县人民法院为老百姓作主,我们才能拿到这笔赔偿款。”
家住湘潭县茶恩寺镇金宝冲村的候某,出生于1971年,原长期在非洲国家坦桑尼亚从事医务工作,2014年3月,候某回国探亲,期间,应朋友彭某的邀请,候某经常在晚上代其开出租车,彭某将此情况告知了所属出租车公司及承包车主聂某,聂某也默许了候某为此出租车的晚班司机。2014年6月25日6时,候某驾驶此出租车与一辆货车在湘潭易俗河镇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候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太重,至今仍处于神志昏迷状态。经医院鉴定构成壹级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要终身护理。随后,候某家属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起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出租车公司及承包人聂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
考虑到候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又因治疗负债累累,为帮助候某解决实际困难,法院副院长成翠芬、民一庭庭长贺伏元多次与应承担责任的两家保险公司联系,阐明候某的特殊情况,催促并监督两家保险公司按一审判决执行。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两家保险公司终于在上诉期间将赔偿款支付至法院账户。民一庭得知这一情况,迅速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二审法院要求一审法院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随后,候某以伤情严重,急需医疗费用为由,提出先予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侯某提出追索医疗费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先予执行申请依法应当准许。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由两保险公司分别在2015年6月5日前支付侯某赔偿款50万元和12万元。裁定生效后,法院立即通知候某家属领取赔偿金,遂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感人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