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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聚焦立案登记制
作者:蔡红  发布时间:2015-06-04 16:24:04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央对案件受理制度提出的改革要求,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推行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多措并举 助推立案登记制落实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对5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工作进行总部署。视频会议后,湖南高院立即组织全省法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随即湘潭中院在我院召开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会,研究部署湘潭法院具体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准备工作。根据上级的要求,本院党组会专题研究立案登记制改革平稳过渡立案,并组织分管立案工作院领导、立案庭长、立案一线法官多次学习,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积极有序推进。5月4日至5月31日,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关注期,雨湖区法院上下联动,全力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各项工作。领导靠前指挥,分管院长和立案庭长、行政庭长坐镇立案“窗口”实时解决问题。

  为助推立案登记制的落实,我院拨出专项资金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将立案庭搬迁至院办公楼大厅,在诉讼服务中心分别设立了立案审查、预约查询咨询、执行事务、财务结算、投诉举报、材料收转等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立案、法律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缴纳诉讼费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并设置有群众休息区和自助服务区,提供包括纸笔、老花镜、雨伞、P0S机等多种便民设施。

  二、平稳过渡 案多人少矛盾凸显

  立案登记制实施一月以来,雨湖法院受理案件616件,比去年同期增幅50.9%。其中,当场立案597件,登记19件,登记的案件均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处理到位。受理的616件案件中,行政案件9件,同比增加800%,民商事案件421件,同比增加25.6%,执行案件140件,同比增加324%,案件增幅明显。

  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标准,潜在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增多。虽然法院适当的审查依然存在,但案件的准入门槛毕竟已经降低,过去很多如“民告官”、征地补偿、出嫁女征拆补偿等按照法律本该受理但因涉及面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而被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势必会得到重点清理,“放行”这些案件进入法院,尊重并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权,确实有巨大进步意义。但由于过去制约司法权运行的诸多内外因素并未即时化解,立案环节的“绿灯”会演变成审判执行阶段的不堪承受之重。同时,在立案阶段更难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部分当事人无理缠诉行为增多,就非法院受理范围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求法院登记立案情况增多。由于立案“宽进”,可能导致经审理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随之相应增多。目前本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年轻干警流失严重,办案人员超负荷工作已成常态,立案登记制在充分保护诉权的同时,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三、挑战重重 需多方合力平稳过渡

  一是要强化以调解为核心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分流诉讼需求。以法院为主体,推动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诉调对接工作,为纠纷人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力求分流日见高涨的司法需求。充分利用民间个人力量及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到诉前矛盾化解或诉中委托调解,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调解制度结合使用,利用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诉中调解甚至执行和解,缓解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压力。依托政府支持,解决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要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强化人财物力量配置。充实法官队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大法官配置向业务部门的倾斜,提高业务部门法官比例。实行院、庭长办案制甚至全员办案制(综合部门也办案),尽可能调动法官资源用于办案。实行“法官带法官”、“法官导师制”,充分发挥老法官传帮带作用,提升法官资源利用率。提升法官待遇,从政治上关心法官的成长和进步,解决法院干警的职级待遇,物质上优先保障,制定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对法官进行奖惩,激励法官增加对案件的投入,提高产出质效。

  三是加大信息化投入,利用科技手段缓解人力资源供给紧张程度。建立远程视频办案系统、电子签章系统、文书自动生成、校对等纠错系统,节约办案时间,提高效率。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浩荡潮流下,立案登记制改革必须从战略高度予以审视和攻克。但这些现实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回应,不仅法院队伍的斗志易受挫败,而且社会公众的厚望也会被辜负;不仅司法改革的红利难以释放,而且既有的司法公信还会被消解。因此,要穿越立案登记制的这些现实屏障,必须重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坚持统筹规划和整体推进。
责任编辑: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