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的纠纷,没想到法院给我三个月就执行到位了,真是太感谢了。” 4月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饱含深情地将一面写着“平和待人,友善执法”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执行局副局长肖建芳的手上。
2001年5月31号,张某与原天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天隆公司同意将自有的民主西路天隆公司加点维修分公司场地两层共计240平方米面积,整体出租给张某使用,租期十年,从2001年7月1号至2011年6月30号为止。合同签订时,张某向原天隆公司交纳押金20000元,押金不计息,合同到期退还。同年6月,张某将此场地转租给马某,租赁期为6年,自2001年6月至2007年6月19号止,租金每月一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就向原天隆公司提交了备案书,并标注张某转租后,与原天隆公司的合同性质不变。转租后,马某利用所租房屋开办了某美容美发连锁机构。
2002年,原天隆公司与湘潭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生纠纷,法院依法将原天隆公司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解放南路197号房屋(包含某美容美发连锁机构门面)进行拍卖,最终转让给唐某,并承担原天隆公司所有债务。2003年,因欠缴水费一事,张某没有向门面现债权所有人唐某及时交纳月租,唐某向法院申请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2004年,唐某与某美容美发连锁机构的马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从2004年11月1号至2012年10月31号止,租赁时间为8年,每月租金为12000元。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唐某承担侵权和违约造成的损失。
2003年雨湖区法院就张某与唐某虚假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张某未按合同全面履行交纳租金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唐某提出的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并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2009年经雨湖法院重审,张某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2014年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10月1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张某与马某签订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唐某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合同,同时,由唐某赔偿张某转租收益损失26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12月,张某向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之后,执行局副局长肖健芳第一时间找到双方当事人,组织协调,一次达不成和解,肖健芳便再次组织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针对双方的问题,一一化解,给双方当事人耐心劝导。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并于2015年3月16号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26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起,每月25号前给付12000元及相应利息,直至全部还清。执行局副局长肖健芳表示,只要有心,再难的案子也可以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