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系某法院退伍安置人员,从事代理法警工作,。期间2004年到执行局(法警队)工作,2006年11月1日在执行拘传时被被拘留人刘某击伤,后在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法院垫付,2007年经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但是,法院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侵害人刘某投案,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2015年2月王某旧伤复发为由,请求侵害人刘某的赔付款归受害人所有。同时请求法院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本案属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典型案件,该案有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法院王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与法院之间存在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由于王某系法院工勤人员,但是法院没有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是王某与侵害人刘某之间的侵权赔偿关系。关于王某在向侵权人刘某请求赔偿后,可否向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康复治疗费等费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值得探讨。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可以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二是侵权损害填平法则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三是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况且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补偿),不存在公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问题的赔偿应当为补充模式。发生工伤后,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理由有二: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功能,侵权损害适用于填平法则,采取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二是采取补充模式所有受到工伤的职工补偿待遇是基本相同的。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
受害人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尤其是工伤致残、致死的情况下更是举步维艰。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伤的职工即使打赢官司,扣除成本后所多获得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本应基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同时向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和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类似文章开头案例的情形,受伤职工王某先主张侵权赔偿,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就应当先行工伤保险赔偿,而后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代受侵害职工与侵权第三人打官司,侵权赔偿完全到位后,从中扣除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与侵权赔偿款重叠的部分项目费用,意即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就重叠的部分项目费用行使追偿权。
【处理情况】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最为合法合理。所以在赔偿问题上由于人民法院是用人单位,又没有为王某投注工伤保险,所以王某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法院支付。对于侵害人刘某的赔偿支付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刘已经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应当归王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通过)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知,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承担工商保险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这项费用依法应当由侵权第三人承担。如果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医疗费用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意即除了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均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获得双份赔偿。
司法实践中,侵权第三人对工伤职工先行赔付,再由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更为普遍。本案较为特殊,系用人单位先行工伤保险赔偿,即垫付医疗费用。再就其中部分费用由受害人与侵权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旨在说明当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如何获得“双份赔偿”,以及哪些项目的费用是应当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和侵权第三人分别承担的。
【建议】
鉴于目前我国人事制度比较复杂,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就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修订实施。目的就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条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船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的权利。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更加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退伍安置接受了这些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既不是法官又不是警察,也不是公务员,更应当参照相关规定为接收的退伍安置人员办理保险接受手续,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