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3年4月初,被告人陈卫在广东省深圳市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驾驶牌号为粤AT335Q天籁牌汽车将毒品运至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芋子村,藏匿于同居女友刘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父亲刘建新(另案处理,已判刑)家准备贩卖,并告知了湘乡市贩毒人员贺锋(另案处理,已判刑)。同月中下旬的一天,贺锋联系陈卫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陈卫即安排刘舟从刘建新家取出9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贺锋。数日后,贺锋再次联系陈卫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陈卫又安排刘舟从刘家取出9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贺锋。同年5月3日,公安人员在刘建新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255.76克、电子秤一台、手提电脑包一个、毒资人民币10万元。同年6月18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福田区渔农村金地名津9栋6E房租住处抓获陈卫、刘舟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82克、电子秤一台、毒资人民币30760元、港币4000元,还缴获陈卫的粤AT335Q天籁牌汽车一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4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陈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