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兵役法》等相关法规,法院系统每年都接收数量不等的退役人员,这这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这些人员到人民法院后被安置在各个不同的部门,根据我院的实际,有在办公室当驾驶员,有在法警队当代理法警,还有的在庭室做代理书记员,岗位各有不同,统称法院的工勤人员。随着《公务员法》、《法官法》、《警察法》的实施,他们的身份难于尴尬的地位,他们干着别人一样的工作,却不能享受与别人一样的待遇,目前,他们的年龄大都在二十五岁到四十五岁之间,因种种原因不能通过公务员的考试,随着岁月的流逝,他们的工作热情渐渐逝去。最近我院有一个案例,有一位已在法院长期工作的退役人员,在法警队做代理法警,穿着警服,却没有警察身份,没有警官证、执行公务证。该同志在九年前在协助执行时被当事人打伤,经过较长时间的住院医治,后经过多方努力,将打人的凶手抓获,赔偿了有关费用,当时也到劳动人事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直到今年该同志认为旧伤复发,请求支付相关费用,这才发现人民法院没有为这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费用必须由法院承担。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就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修订,目的就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条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的权利。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相关人员来说是用人单位,应当参照相关规定为接收的退伍安置人员办理保险接受手续,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最大限度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