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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仲裁调解后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回起诉
作者:朱莎 黄义华  发布时间:2015-05-14 15:25:49 打印 字号: | |
  经过仲裁调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反悔,诉至法院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李刚因与其就职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2013年12月-2014年4月工资,以及2013年3月-2013年9月提成82440元。2014年6月16日,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中写明,公司先将15000元工资支付给李刚,由李刚协助公司做好两个项目余款催收工作,余款收回后按公司相关营销政策,再一次性支付李刚提成14000元(已扣除申请人的借款)。后因两个项目余款催收工作进展不顺利,李刚感觉调解书履行有困难。2015年4月,李刚就上述劳动争议纠纷再次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4月21日,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案已经调解结案为由,对李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李刚不服,遂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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