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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场官司案 十年信访路
作者:红杜鹃  发布时间:2015-05-13 16:08:1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30 日,北风呼啸,寒流袭人,大家懒得出门,都猫在家烤火,唠家常,要不搓搓麻将。可在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的会议室里,却是一片繁忙景象。这里,正举行一场信访听证会,主持人是韶山市常务副市长韩波同志,参加会议的有信访申请人汪尚芳及家人,当地村民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及韶山市政府、市法院、信访局、国土局、建设局等十几家单位的领导,近一百人,会议室挤得满满的,听证会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这是一起因拆迁引发的信访难案。

  拆迁协议反悔,先予强制执行

  听证席上座的名叫老汪,只见他穿着一件黑色毛呢长大衣,戴着皮帽,裹得严严实实。老汪今年已经是八十好几了,可依然神采奕奕,精神抖擞,看上去还是六十多岁的样子。老汪二十多前年与前妻离异,生育小孩小汪。尔后,于1987年老汪与湘乡籍妇女赵某再婚, 老汪当时是一位光荣的人民教师,1995年退休。老赵是一位朴实忠厚的农村妇女,两老日子倒过的平静安然。可在十年前由于拆迁房屋使得这个家引发轩然大波。  

  此案发生在2004年,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韶山毛泽东同志塑像公园进行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由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向韶山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除信访人老汪、赵某夫妇及儿子小汪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老汪家的情况比较复杂,老屋始建于六十年代,因为建设新华书店,老汪的房子被拆后搬到毛泽东同志塑像公园下。时间如流水般的流逝,一晃三十年过去了,1996年5月,老汪家因儿女长大成人,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了,要建房,老汪考虑组合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便以儿子小汪的名义向韶山市国土局申请私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拆除老宅建新房。于是在原旧宅地清溪镇日月路建造一栋两层楼。这地可说是风水宝地,背靠毛泽东主席青年塑像,前边视野开阔,与韶山烈士陵园遥遥相望。

  1997年国土部门对老汪家进行地籍调查时,相关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人为小汪,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划拨用地。1998年小汪结婚,婚后与父亲老汪一直共同生活,可婚后家庭矛盾变化,于是,1999年汪家父子分家,签订了另立门户协议,小汪分得房屋坐落左侧一、二层房屋,其余归父亲老汪所有。这样的日子倒也风平浪静。

  没想到,2004年毛泽东同志塑像公园要提质改造,按照规划要求须要拆除汪家的房屋。经过多次协调,耐心的劝导,9月8日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信访人老汪的儿子小汪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只有小汪一人签字,小汪代父亲签下老汪的大名。小汪一再表示父亲的事由他做主就是。

  可让人没料到的事终究发生了,协议签订后,老汪家的房屋就是不倒地,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向小汪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可老汪不认可协议,老汪认为:父子早已分家,儿子擅自做主没有经过父亲授权同意签订的协议无效,拒绝腾空房屋,也拒不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由于建设工期紧,无奈,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只好走法律途径,于是于2005年6月15日一纸诉状,将汪氏父子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有效,两被告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腾空房屋,退回土地。为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随即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韶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为了保证毛泽东同志塑像公园的建设的整体推进,2005年6月17日韶山法院下发裁定,限老汪、小汪在2005年6月20日之前拆除房屋,逾期强制执行。

  裁定发出后,2005年6月21日韶山法院又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老汪、小汪在2005年6月27日之前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同日又发布了限期拆除公告。

  在公告期限内,小汪主动腾空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但老汪拒绝腾,他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儿子个人签订的。系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授权所签,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另外,对于房产评估报告确定补偿的价格也有异议,请求重新评估。安置方案中的安置地也不公平,要求重新安置。经过乡镇、国土、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同志、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没有效果。

  由于项目建设的需要,2005年6月29日韶山市人民法院组织了国土、公证处、公安、执法局等十余家单位、依法采取先予执行,强制拆除了老汪的房屋,并由韶山市公证处对拆迁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同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尔后,老汪不服,一直上访。

  屋倒激起千层浪,诉访踏上长征路

  老汪的房屋是拆除了,但老汪的八场官司刚刚开始,2005年11月17日韶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一、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波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二、老汪、小汪按约腾空房屋(已先于执行)。

  宣判后,老汪不服,上诉到湘潭市中级法院,2006年9月29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以韶山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韶山法院的原判,发回韶山法院重审。

  韶山法院在重审过程中,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韶山法院申请撤诉,2007年3月21日韶山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近三年过去了,老汪家的房屋倒地了,塑像公园也基本建成了,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老汪认为准许撤回起诉裁定明显不公,他的房屋早已经拆除,执行完毕了,还准许撤诉不服,尔后,老汪向湘潭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韶山市人民法院违法,湘潭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7月5日受理老汪的确认申请。

  在中级法院审查确认期间,原审韶山法院也进行了仔细的复查,对案件进行认真的研究,经过复查韶山法院院长发现裁定准许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有误,经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07年8月31日作出裁定:韶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老汪、小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在此期间,老汪申请确认违法的案件,2007年11月16日湘潭中院下发裁定对韶山市人民法院在办理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老汪、小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以按时受理案件、先于执行和准予撤诉的行为不确认违法。

  老汪更是不服,于是又四处上访,请求再审,2007年10月23日韶山法院对于该案进行了再审,2008年1月7日作出判决:原审原告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小汪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对小汪房屋的处分及对小汪安置部分有效。小汪已经按约腾空房屋。但涉及对老汪的房屋的处分、安置部分无效。驳回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可是,此时老汪的房屋早已经拆除,拆迁补偿款已经由儿子小汪领取,无法到位,安置也没落实,怎么办?老汪再次诉讼。

  2008年1月25日老汪及妻子赵某、继子汤某再次以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房屋拆迁损害赔偿,2008年9月3日韶山法院判决: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老汪及妻子赵某的经济损失166157元,由第三人儿子小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老汪房屋份额拆迁补偿款109335元;驳回老汪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 老汪还是不服,再次上诉。湘潭市中院于2008年11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老汪申请确认韶山法院受理案件、先予执行及准予撤诉违法一案,老汪不服湘潭中院裁定,又上诉到湖南省高院,高院审理认为韶山城建投诉老汪、小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韶山法院受理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韶山法院准许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属于处理不当,但韶山法院已经过再审程序纠正,老汪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同时,准许撤诉裁定是否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最后,省高院于2009年12月14日裁定:韶山法院在办理韶山市城建投诉老汪、小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受理案件、先予执行及准许撤诉的行为不确认违法。

   信访不信法,情法两重天

  诉讼程序终结了,法律最终做出了公正的答案。可老汪总认为判决不公,又踏上信访路,父子对薄公堂。2008年底拆迁补偿纠纷判决生效后,老汪总认为法院强制执行违法,经湖南省高级法院裁定后,老汪还是不服。老汪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不公,怠于申请强制执行。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是,老汪对于儿子小汪应当给付的拆迁补偿款,不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息访息诉法院多次找小汪,劝导其主动执行,可是只执行了20000元,对于剩余的款项,出于父子亲情,老汪一直赖于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房屋拆迁赔偿案件一直没有最终执行终结。老汪又四处上访。

  汪尚方不断信访,往返于韶山法院、湘潭中级法院、甚至到高级法院、政府、人大、政法委、信访局、国土局上访,虽然各部门多次劝导,但汪总是固执不已。

  市长主持阳光听证,十年纠结一锤定音

  2014年为了化解信访老案难案,老汪的案件由韶山市常务副市长韩波牵头,担任包案领导。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韩市长精心部署,各相关部门认真对案件进行复查,多次上门做老汪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礼。经过大半年的艰苦努力。2014年12月30日,听证会如期召开,由市政府召集了政法委、法院、国土局、信访局、物价局、城建投有限公司征拆办、规划局住建局等十余个单位的领导代表参加。信访人老汪、赵某陈述了国家赔偿、补偿款过低,物价补差太少,安置地面积太少等十项诉求。韶山市人民法院、国土局、拆迁办的代表就相关问题,在主持人的引导下一一进行了答复。主持人进行了归纳总结,最终确认拆迁程序合法,省高级法院答复不确认违法,故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对于安置地的问题依据政策和实际进行适当的调整,认为老汪的拆迁问题已经按照法律程序终结,但是没有按照政策及时严格执行安置到位,由规划、国土部门协调划拨安置地,同时考虑到迟延安置物价上涨,参照中级法院原来的判决书确认的标准,由于拆迁房屋给老汪带来生活不便和其他损失,酌情补偿60000元,物价补差18万余元,另外小汪应当支付的执行款8.9万元,拆迁房屋时扣押的财产有部分灭失经过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赔偿0.6万元,宅基地补偿1.5万元共计应当补偿35万元。经过一整天的听证,晚上六点天都黑了,老汪与家人不断商量,最后同意处理方案,终结信访。

  韩副市长最后讲“依照信访听证会制度的要求,公开处理信访遗留问题,把群众反映的问题交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去评、去议,增强政府对信访事件处理的透明度,避免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听信谣言,确保信访事件及时有效公正处理。依法终结老汪的信访案件”。

  官司背后让人思索,依法拆迁任重道远

  老汪的案件是终结了,但是,作为案件的目击者,我想了很多,特别是现阶段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更加突出。我认为,依法依规拆迁是原则,公开公正公平操作是保障。就老汪的个案中,从作出被拆迁人的确认,评估,到代理人的权限审查,先予执行的审查等等我们能说没有一点瑕疵吗?当前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对于拆迁案件中的先予执行有严格规定,支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固然重要,但是,法治是保障,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依法执行是前提。情系群众,心想群众,把百姓装在心里是底线。老汪的案件中我们的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认真的总结思索一下,在今后的为民执政、执法当中,更多更好地让老百姓在每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作为法律人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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