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乡市法院白田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一致认同。由于本案中被告一方没有给车辆缴纳保险,最终,为自己所酿成的交通事故买单,不由让人唏嘘不已。
2014年6月19日14时10分许,被告皮某驾驶牌号为湘A9L616机动车与原告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李某受伤的后果。湘乡市公安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皮某与原告周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经查,被告皮某是湘A9L616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被告王某与被告皮某是夫妻,被告皮清某与被告皮某是父子。原告李某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拾级残,原告周某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壹处伍级残、壹处拾级残。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当天特意邀请到了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村支书,共同对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即由被告皮某、王某、皮清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244800元,被告皮某等三人于2015年底前分三次支付完毕。至此,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示:本案中,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按道理如果投了保险的话,会由保险公司支付一部分赔偿费用,但车主没有投保,造成所有责任都由自己承担。因此,法官建议,车主应及时入投保险,以便能更好地化解未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