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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个体户用工未购买工伤保险 员工亦可享受双重赔偿
作者:朱莎 黄义华  发布时间:2015-05-07 16:07:43 打印 字号: | |
  个体工商户在用工时,未帮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获得了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是否仍然可以享受工伤赔偿?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支持了员工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请求。

  李明于2009年10月30日到某宾馆工作,担任服务员,宾馆没有为李明购买工伤保险。2012年12月25日,李明在下班步行回家途中,被一摩托车撞伤,交警认定第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明无责任。2013年5月6日,李明经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29日,经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明伤残等级为捌级。李明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宾馆没有发放李明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明出院后没有回宾馆继续上班。经李明申请,湘潭市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裁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宾馆一次性赔偿李明77784元。原告某宾馆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因原告某宾馆没有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支付相关项目的工伤待遇费用。本案虽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第三人,但是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的工伤保险待遇。(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莎 黄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