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我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彭某与被上诉人韶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被上诉人韶山市公安局负责人贺纳新副局长出庭应诉。这是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改变了以往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湘潭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部份干警全程观摩了庭审活动。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上诉人一方的彭某诉讼能力有限,但在审判长的指挥引导下,双方有序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整个庭审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长期以来,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存在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只派普通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出庭走过场的方式消极应对,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举动,不仅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从立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为做好对接,我院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动与行政机关做好宣传沟通,湘潭市人民政府给予高度重视,筹备出台《行政应诉办法》等文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予以规范和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政府形象,密切“官民”关系有着积极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评判有据,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既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有效减少群众不必要的猜疑,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政府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韶山市公安局负责人此次出庭应诉,为法院在新形势下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开启了“民告官”不再“难见官”的新局面。